政策法规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2〕3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2号)、《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4〕1号)要求,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运行安全,有效提高政府性投资的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廉政建设和项目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改革限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阳光示权、全程控权”为指导,以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为目标,以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为途径,针对当前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的薄弱环节,切实加强项目审批监管,确保建设项目依法合规;切实加强项目“四制”落实情况监管,确保项目实施安全有序、管理规范、质量达标;切实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加强竣工项目验收监管,确保建成项目发挥效益。建立符合我省省情、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1.服务为先。加强项目监管,本质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项目建设质量的服务行为。要把监管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促进,通过“查、帮、促”,规范项目实施,使项目发挥最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依法合规。监管工作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建立严格的监管工作制度和程序,规范监管主体的行为,防止产生监管腐败、不当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统筹协调。项目监管涉及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多个监管主体,要统筹协调好同一层级各监管部门之间、上级监管部门和下级监管部门之间、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间、监管部门和被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协作配合,增强整体合力,实现各方面监管力量的统筹和联动。
4.公开透明。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信息公开机制,以信息公开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工作。主动公开监管工作内容及程序,依法公开监管项目基本情况、监管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主要内容
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举借国内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自筹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要重点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监管:
(一)加强项目审批监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相应投资管理职责,避免违规审批、越权审批。
1.监管项目前置要件落实情况。重点监管项目审批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以及省级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等的合法性,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或越权审批;工程咨询机构资质资格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咨询评估、审查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时效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文件的落实情况。
2.监管项目建设标准落实情况。重点监管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变化情况,避免超范围、超标准、超计划建设。
(二)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监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性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四制”,确保组织实施各个环节依法合规。
1.监管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监管项目法人的合法合规性,是否组建项目法人机构,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施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承包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基本建设程序和资质资格条件。
2.监管项目招投标制落实情况。重点监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履行核准手续情况;是否存在恶意低价中标、高价招标及围标等情况。
3.监管工程监理制落实情况。重点监管监理单位资质资格情况;是否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出具报告的合法性以及内业资料的完整性。
4.监管合同管理制落实情况。重点监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监理订立合同的合法性以及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各条款执行等情况。
(三)加强项目财务和资金监管。
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施全程监管,重点监管以下内容:
1.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批、拨付资金等情况;
3.按照专户管理规定,对需要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的资金实施管理、核算情况;
4.地方和项目单位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5. 依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情况;
6.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政府采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7.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执行会计制度、财务制度情况。
(四)加强项目投入使用后的监管。
要确保项目如期投入使用,保证运营质量,切实发挥政府性投资效益,做好后评价工作。重点监管政府性投资项目交工后,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是否按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安全监管、卫生计生、国土资源、档案、质量监督、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是否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是否计算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
三、组织实施
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工作不仅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工作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落实领导责任,抓好监管工作的落实。各级政府要明确由分管负责人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统筹监管工作的协调部署。
(二)强化协调配合。
建立纵横联动协调监管机制,横向加强各职能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检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职能互补的合力;纵向加强省、市、县各级职能部门的统筹和联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实施分级监管,确保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全覆盖。
(三)明确责任分工。
要切实明确责任范围、责任重点、责任分工和关键环节。涉及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履行相应监管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各个关键环节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负责对监察对象履行政府性投资决策、审批、监督检查等职能情况进行监察,查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提高监管水平。
合理运用各种监管方式,做到部门专项督查和部门之间的联合检查相结合,现场督查和网络巡查相结合,重点抽查和全过程监管相结合。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完善电子信息集中监管平台,调整项目录入标准,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覆盖的项目信息录入和管理体系,确保符合条件的项目全部录入平台,分级分类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加大监管平台网络建设力度,尽快实现市、县两级全部接入监管平台专网。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管工作制度,认真总结分析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及时建立规章制度和协调监管机制,从制度和机制层面规范项目监管。
(六)强化责任追究。
把责任追究作为项目监管的重要手段,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零容忍”。对项目建设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违法、违规、违纪以及未认真履职尽责的行为,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3日